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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武汉江南专修学院章程

    发布时间:04-26 文章类别:资讯中心

    武汉江南专修学院章程

    第一章  总 则

  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法律法规文件,为规范办学行为,特制定本章程。

    第一条  本单位的名称为“武汉江南专修学院”。

    第二条  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,主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
    第三条  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为设立目的。

    第四条  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。

    第五条  本单位的住所地址是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25号。

    第六条 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    第二章 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    第七条  本单位的举办者是“武汉知合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”。

    第八条  本单位开办资金:103.98万;出资者:涂洪彬,金额:103.98万

    第九条 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    (一)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;成人高等教育、函授、网教等继续教育助学。

    (二)办学形式:全日制、业余。

    第十条 学校经费来源

    (一)组建时的原始投入;

    (二)学校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;

    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三章  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

    第十一条  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担任。董事会成员至少5人,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

    第十二条  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。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
    第十三条  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;

    (二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    (三)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;

    (四)法律、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    第十四条  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,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。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、校长,增补、解聘董事,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备案,董事长和校长可以为同一人,也可为两人分担。由校长提名副校长及其他主管部门负责人,并报董事会批准。

    第十五条  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,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。校长组织校长办公会议,会议由校长、副校长组成,必要时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,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1/3,负责为学校提供咨询、审议意见和反馈信息。

    第十六条  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各项管理制度:

    (一)教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;

    (二)人事聘用暂行办法;

    (三)财务管理暂行办法;

    (四)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;

    (五)学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;

    (六)优秀学员评审奖励办法;

    (七)学生管理条例;

    (八)各部门岗位责任制;

    (九)理论课教师岗位职责;

    (十)学校需要的其他管理制度。

    第十七条  校长对董事会负责,执行校董事会各项决议,全面主持学校日常工作。

    (一)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,制定和修改学校的规章制度。

    (二)主持制定并实施学校中、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,并报校董事会批准。

    (三)设置和调整学校内部管理机构,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、中层管理干部及财务负责人。

    (四)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。

    (五)根据物价政策,确定和调整学费收取标准,筹集办学经费,确定教职人员工资标准,审核年度预、决算,管理学校资金和资产。

    (六)设置和调整专业,组织教育教学及实习实训活动,提供后勤保障,保证教育教学及实习实训质量。

    (七)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和处分。

    (八)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    第十八条  校长在行使职权时,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予范围。第二十四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,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行职权。

    第四章  党的组织

    第十九条  本单位根据《党章》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武汉江南专修学院总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校党总支委”)。

    第二十条  校党总支委设党支委书记1名,党支委副书记1名,其他党支委成员3名。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党支委意见,体现党支委意图,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支委报告。

    第二十一条  校党总支委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坚持全面从严治党,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;

    (二)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在本校的贯彻执行;

    (三)支持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;

    (四)研究部署学校党的建设工作,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;

    (五)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员工,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,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;

    (六)研究其他应由本单位党支委决定的事项。

    第二十二条  根据每年度党建活动计划计提专用经费作为保障。

    第五章  教师队伍的建设

    第二十三条  本单位教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等学校以上教师资格证书。必须具备良好的思德和人品,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不断更新知识,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能力,要有良好的信誉和工作作风。

    第二十四条  本单位教师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,按教学需要,遵循“公平、公开、公正”的原则,实行滚动式的择优选聘。对于既有教师资格证书又有一门专业技术的“双师型”教师优先聘任,逐步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、高素质的教师队伍。

    第二十五条  本单位职员按需设岗,合同聘用,择优汰劣,滚动发展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与工作质量。

    第二十六条  本单位按劳动政策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,充分吸收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,民主监督,发挥全校教职员工的主人翁精神,共创学校健康发展的局面。

    第六章  学生管理

    第二十七条  学生实行自费上学,入学者可是高中毕业生,也可为社会其他人员。

    第二十八条  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努力完成学习任务,实现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身体、心理、人格协调发展。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制度,学会自我教育、自主管理,成为学校活动的主体,管理的主人。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。根据学生的优劣表现,学校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,按制度给学生以奖励或提出批评,当学生有违法行为时,根据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    第二十九条  学生按照教学计划,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,经考察或考试合格,发给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。

    第三十条  毕业学生自主择业,学校提供就业指导,共同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。

    第七章  教育教学管理

    第三十一条  本单位坚持“育人为本,德育为先”全面推行素质教育,努力把学生培养成“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守纪律”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    第三十二条  本单位坚持以教学为中心,突出教学特色,不断深化教学改革,以就业为导向,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,教学与市场结合,让学生学以致用,求职有门。

    第八章  资产管理和使用

    第三十三条  本单位按规定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,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。学校存续期间,举办者投入给学校的资产、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,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。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。

    第三十四条  本单位设独立帐户,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资金。财务室设会计、出纳各1名。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报董事会批准,日常开支由校长审核执行。校长每年向董事会书面报告财务状况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报告,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,并公开审计结果。

    第三十五条  本单位的办学收入,接受捐赠的资金及其它形式筹集的办学经费都属于学校法人资产,必须有效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。学校办学的净收益,依椐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地方的有关具体规定,在不低于30%。的比例预留学校发展资金的条件下,其余部分不低于25%的比例留着公积金。

    第九章  变更与终止

    第三十六条  本单位名称、办学层次及类别的变更,须由校董事会研究同意后,报学校审批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审批。

    第三十七条  本单位举办者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校董事会通过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报学校审批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核准。

    第三十八条  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必须终止:

    (一)根据学校董事会章程要求终止,且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的;

    (二)因不可抗力因素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的;

    (三)学校违反法律、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;

    (四)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。

    第三十九条  本单位终止办学,实行注销,需董事会表决通过,报学校审批机关审查批准。办理注销登记前,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继续就学,做好学生善后事宜,确保学生安全稳定。在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、业务主管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指导下,依据终止情况依法清理债权债务。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妥善处理剩余财产。其中: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;完善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偿还其他债务;自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机关发出注销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    第十章  附则

    第四十条  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。

    第四十一条  本章程经学校全体董事2/3以上成员通过,经审批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    第四十二条  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/3以上代表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。

    第四十三条  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。